婚姻官司糾紛主要涉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解除后的各類爭議,根據我國《民法典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可歸納為以下幾類:
一、離婚糾紛
1. 離婚條件爭議
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(如感情破裂、分居滿兩年、家庭暴力等)。
一方不同意離婚時,另一方需通過訴訟證明感情破裂的事實(如重婚、同居、賭博惡習等)。
2. 離婚程序爭議
協議離婚中的冷靜期問題(如一方反悔或未按時辦理手續導致申請失效)。
訴訟離婚的管轄爭議(如被告戶籍地、經常居住地或特殊情形下的管轄法院)。
二、財產分割糾紛
1. 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定
婚后共同財產(工資、投資收益等)與個人財產(婚前財產、遺囑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等)的區分。
房產分割爭議(如父母出資購房、婚前首付婚后還貸、房產登記名與實際出資不符等)。
2. 財產分割原則
照顧子女、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。
一方隱匿、轉移財產的法律后果(少分或不分財產)。
三、子女撫養糾紛
1. 撫養權歸屬
子女年齡的影響(2歲以下一般隨母,8歲以上尊重子女意愿)。
優先考慮撫養方的條件(如絕育、長期共同生活、經濟能力等)。
2. 撫養費與探望權
撫養費計算標準(收入比例、實際需求等)。
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(如一方阻撓探望的法律救濟)。
四、損害賠償糾紛
法定賠償情形:重婚、同居、家庭暴力、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行為。
賠償范圍: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。
例外:單純感情不和或婚外情(未構成同居或重婚)通常不支持賠償。
五、債務分擔糾紛
共同債務認定:需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經營(如房貸、醫療費)。
個人債務:一方未簽字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。
六、其他特殊糾紛
1. 同居關系析產: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,需舉證貢獻比例。
2. 婚姻無效或撤銷:如婚前隱瞞重大疾病、脅迫結婚等。
3. 涉外婚姻糾紛:涉及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。
法律依據與處理途徑
主要法律: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及司法解釋。
解決方式:協商、調解、訴訟,訴訟中需遵循“誰主張誰舉證”原則。